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新2122民初815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
住所地: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14区青年路西侧*******号。
负责人:***,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1:***,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2:***,男,汉族,系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于2017年5月3日依法进行庭前调解。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立即协助原告将位于鄯善县柳中路东侧新楼兰街区17号楼A栋3**102号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意在2017年5月13日之前协助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将位于鄯善县柳中路东侧新楼兰街区17号楼A栋3**102号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
二、原被告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被告自愿承担。
三、原被告在办理完该房产过户手续后,由被告向原告提供该房屋全额正式发票;之后原告将剩余未付房款388800元一次性支付给被告。
案件受理费13688元,减半收取为6844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尚 玉 香
审 判 员 ***·买提尼亚孜
人民陪审员 邵 志 东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曹 翩 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