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122民初826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高昌区***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鄯善金沙银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鄯善县新城东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住所地鄯善县新城路3236号。
负责人:**,职务: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与被告鄯善金沙银海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〇 年 四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