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鄯善县成汇移动营业厅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122执3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14区青年北路西侧17-11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鄯善县成汇移动营业厅,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新楼兰小区1号楼2**201室。 经营者:***。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08月27日出生,现在鄯善县新楼兰5号楼2**204室。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鄯善县成汇移动营业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01日作出的(2021)新2122民初21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57,406.00元。本院于2023年02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鄯善县成汇移动营业厅、***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税务、证券、保险、车辆、工商总局、不动产、网络资金、银行等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6000.00元,对下欠的案款51406.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04月1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761.00元。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2122执34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西   家 审判员 *** · 热西提 审判员 ***提·库尔班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热依拉 · 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