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3民初6043号
原告:广东永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小罗村新村西街7号10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西龙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工业园东区蒋家湾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永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龙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永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以全部货款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永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永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4元,由原告广东永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原尹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