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3财保116号
申请人:广东永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小罗村新村西街7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9833520X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江西龙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工业园东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581647370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永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龙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93102.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交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永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龙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93102.7元的财产{具体详见本院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951元,由申请人广东永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温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