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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龙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26民初1号
原告: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场所为九江市共青城共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159662735H。
法定代表人:***,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男,该行贷款清收事业部经理。
被告:江西龙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为九江市德安县工业园东区蒋家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581647370K。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被告:***,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
被告:***,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昌市。
被告:黎某某,男,195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武宁县。
被告:肖某某,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龙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80.4元(原告已垫交),减半收取10640.2元,由原告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