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天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美和老年病医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知民初15号 原告:天津天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28号楼-1-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美和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水磨沟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天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美和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天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天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