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83民初5088号之一
原告: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开发区华成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昃文政,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肥城***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肥城***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肥城***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元,由原告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