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塔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与肥城某某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83民初5088号之一 原告: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开发区华成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昃文政,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肥城***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肥城***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肥城***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元,由原告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