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国投生物吉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松原天源生化工程有限公司、国投生物吉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松原天源生化工程有限公司、国投生物吉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松原天源生化工程有限公司、国投生物吉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