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3民初5997号之一
原告: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区白云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松原天源生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工业园裕丰街**
法定代表人:齐国君,总经理。
被告:国投生物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008号
原告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天源生化工程有限公司、国投生物吉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7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海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