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3民初599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区白云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松原天源生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工业园裕丰街**
法定代表人:齐国君,总经理。
被申请人:国投生物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0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松原天源生化工程有限公司、国投生物吉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松原天源生化工程有限公司、国投生物吉林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松原天源生化工程有限公司、国投生物吉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石海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