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塔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与保定保利瑞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83民初2819号之二
原告: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保定保利瑞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保利瑞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履行义务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新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