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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某某公司、孙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1民初422号 原告:徐州某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孙某某,男,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徐州某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徐州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某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