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1民初5387号
原告:***,男,汉族,1996年5月27日出生,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妍,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徐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北路**。
负责人:王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徐州市照明管理处,,住所地徐州市郭庄路
法定代表人:赵晖,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嗣江,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
法定代理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永,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徐州供电分公司、徐州市照明管理处、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关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