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执保2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126-9地铁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明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市旺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兰。
申请人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市旺盛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于2021年11月24日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旺盛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472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申请人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银行账号为11×××43)内的现金提供担保。2021年12月10日,徐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苏03财保50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申请人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银行账号:11×××43中银行存款人民币594723.9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旺盛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4723.9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2年3月10日,申请人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苏03财保5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徐州市旺盛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4723.9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段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