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5民初3535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李红光,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郵城县。
被告:青岛中科坤泰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仝利,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中科坤泰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向原告送达传票通知其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