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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吉0702民初4484号 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50000元的利息,自2023年9月3日至投标保证金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LPR标准计算;150000元的利息,自2023年10月4日至投标保证金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LPR标准计算;200000元的利息,自2023年10月19日至投标保证金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LPR标准计算;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北京某有限公司以招标代理机构身份向原告发送了“某技术服务项目”的招标文件。依照该招标文件,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某有限公司,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投标保证金为150000元,保证金账户信息为“户名北京某有限公司,开户行某支行,账号:略”,招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日17时。招标文件同时规定,投标人的保证金逾期提交或者提交金额不足,其应答文件将被拒绝。2023年6月1日,原告按照北京某有限公司招标文件要求的账户信息向被告中格招标有限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150000元。2023年5月31日,原告以某快递方式向北京某有限公司招标文件要求的邮寄地址邮寄了该项目的投标文件。2023年6月,北京某有限公司以招标代理机构身份向原告发送了“某涉网试验项目”的招标文件。依照该招标文件,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某有限公司,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投标保证金为150000元,保证金账户信息为“户名北京某有限公司,开户行某支行,账号: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4日17时。招标文件同时规定,投标人的保证金逾期提交或者提交金额不足,其应答文件将被拒绝。2023年6月26日,原告按照北京某有限公司招标文件要求的账户信息向北京某有限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150000元。2023年7月1日,原告以某快递方式向北京某有限公司招标文件要求的邮寄地址邮寄了该项目的投标文件。2023年7月,北京某有限公司以招标代理机构身份向原告发送了“浙江某有限公司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汽轮发电机组涉网试验项目”的招标文件。依照该招标文件,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某有限公司,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投标保证金为200000元,保证金账户信息为“户名北京某有限公司,开户行某支行,账号: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9日17时。招标文件同时规定,投标人的保证金逾期提交或者提交金额不足,其应答文件将被拒绝。2023年7月14日,原告按照北京某有限公司招标文件要求的账户信息向北京某有限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200000元。2023年7月15日,原告以某快递方式向北京某有限公司招标文件要求的邮寄地址邮寄了该项目的投标文件。经原告查询,上述三个项目至今仍未发布任何中标信息,原告已支付的三个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合计500000元北京某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返还。另,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注销,被告***系北京某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以及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等规定,北京某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办理完毕清算手续的情况下,即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故应当由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也即应当由被告***承担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责任。据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第一,***仅是中格公司的名义法人和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的进账款项均由该人员实际控制。对原告所述的投标项目被告***并不知情,被告***也不应承担责任。第二,同样的案件在沈阳浑南区人民法院也有起诉,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浙江某有限公司答辩陈述,浙江某有限公司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汽轮发电机组涉网试验项目并不存在。***涉嫌诈骗已经被刑事拘留。因此,本案也应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第三,本案原告在诉状中陈述,以上三个项目仍未发布任何中标信息。该案件原告也得知自己缴纳保证金的行为已经被骗,因此原告应当向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5月29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北京某有限公司《某水电站2023-2025年检测类技术服务03技术监督及技术服务招标文件》一份,招标编号:23XX15,项目名称:某水电站2023-2025年检测类技术服务03技术监督及服务,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北京时间2023年5月23日至2023年5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应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和地点:2023年6月2日下午17:00,浙江省某大厦3号楼16楼,收件人及电话:樊经理。应答有效期:应答文件有效期为从应答截止之日起90日。开标时间:2023年6月4日下午13:30。保证金的金额:每包人民币150000.00元。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3年6月1日17:00前,供应商应在时间截止时间前以电汇形式从应答公司基本账户转入。账户信息:户名:北京某有限公司,开户行:某支行,账号:略。原告于2023年6月1日通过某银行向北京某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转账保证金150000元。2023年6月26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北京某有限公司《浙江某地2023年技术服务及涉网试验招标文件》一份,招标编号:23XX23,项目名称:浙江某地2023年技术服务及涉网试验,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北京时间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应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和地点:2023年7月4日下午17:00,浙江省某大厦3号楼16楼,收件人及电话:郑经理。应答有效期:应答文件有效期为从应答截止之日起90日。开标时间:2023年7月5日下午13:30。保证金的金额:每包人民币150000.00元。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3年6月30日17:00前,供应商应在时间截止时间前以电汇形式从应答公司基本账户转入。账户信息:户名:北京某有限公司,开户行:某支行,账号:略。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通过某银行向北京某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转账保证金150000元。2023年7月13日,邮箱账号bXX63.com方经理向原告工作人员邮箱账号38XX51@qq.com发送北京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汽轮发电机组涉网试验招标文件》一份,招标编号:23XXX12,项目名称:浙江某有限公司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汽轮发电机组涉网试验,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北京时间2023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13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应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和地点:2023年7月19日下午17:00,浙江省某大厦3号楼16楼,收件人及电话:郑经理。应答有效期:应答文件有效期为从应答截止之日起90日。开标时间:2023年7月20日下午13:30,保证金的金额:每包人民币200000.00元,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账户信息:2023年7月17日17:00前,供应商应在时间截止时间前以电汇形式从应答公司基本账户转入。户名:北京某有限公司,开户行:某支行,账号:略。原告于2023年7月14日通过某银行向北京某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转账保证金200000元。三份招标文件均载明,保证金的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在与买方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还手续。未中标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将于《入围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供应商凭退款说明函退还保证金)。庭审中,原告提供某快递邮寄单,证明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收件信息向北京某有限公司发出了投标文件。原告称所投标的对方未给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提供其工作人员与***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主张返还保证金,聊天内容:“2023年7月26日,原:谢总,银行信息已发邮箱,保证金还未退回,麻烦催促以下保证金,现在国网有要求,下个月要巡查了,不然是要考核企业负责人指标。谢:好的。原:麻烦啦。谢:不麻烦。2023年7月31日,原:谢总,之前的保证金没有退回,能否催促一下,我们马上巡查了,会被考核的。谢:好的,我上周已经错过了,我今天在催一下。原:具体落实一下退回时间可以吗”。另查明: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股东:***(自然人独资)。***向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公司,并提交北京某有限公司2023年8月27日《股东决定》及2023年11月5日《清算报告》,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7日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核准注销通知书》对北京某有限公司准予注销。庭审调查中被告主张***是北京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自己就是会计给他记账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实际出资是认缴的,作出股东决定前没有对公司进行清算。 上述事实,有原告代理人、被告及代理人当庭陈述,《某水电站2023-2025年检测类技术服务03技术监督及技术服务招标文件》《浙江某地2023年技术服务及涉网试验招标文件》《浙江某有限公司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汽轮发电机组涉网试验招标文件》《股东决定》《清算报告》《登记通知书》《核准注销通知书》、银行付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邮箱截图、快递邮寄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答辩状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北京某有限公司以微信及邮件发送招标文件的方式向原告发出招投标要约邀请,原告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分三次向北京某有限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共计50万元,并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收件信息向北京某有限公司发送了投标文件。招投标结束后,北京某有限公司未向原告发送中标通知书,原告的投标要约,招标公司未作出承诺,要约失效,双方之间未成立合同关系,北京某有限公司向原告收取的投标保证金50万元依法应予返还。招标文件规定应答有效期为从应答截止之日起90日,应答有效期满后北京某有限公司未返还投标保证金,应向原告承担保证金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损失,即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3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LPR标准计算的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4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LPR标准计算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9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LPR标准计算的利息。因北京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并进行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包括原告在内的债权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北京某有限公司系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被告***系北京某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反驳***系北京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涉嫌刑事犯罪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虽提供了另案浙江某有限公司民事答辩状,答辩称不存在“汽轮发电机组涉网实验项目”,但未提供对应证据证实答辩意见成立,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案涉另两个招投标项目亦涉嫌刑事犯罪,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反驳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并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3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4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9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8元、保全费3048元、保全担保费1516.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