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105民初1757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兰州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街道建工西街3号楼第10层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719009874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
原告***诉被告兰州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了(2017)甘0105民初1930号民事裁决书,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原判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作出(2019)甘01民终22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7)甘0105民初193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我院进行审理,我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兰州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陇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三方合同》无效;2、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商铺转让费750000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0000元(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年计算两年);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承租被告陇能公司位于兰州市安宁区房屋,因经营不善对外转让,原告经过实地考察后与被告***、陇能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三方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转让费750000元。但二被告均未向原告交付房屋,2017年4月,被告陇能公司告知因原告拖欠其房租,《房屋租赁三方合同》已经解除。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退还转让费,被告***不予退还。原告认为二被告相互串通,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陇能公司辩称:一、涉案的《房屋租赁三方合同》的有效性已经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不存在任何争议;二、2015年12月,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租赁三方合同》,约定由被告***将涉案承租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移交了涉案房屋钥匙,被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返还商铺转让费、赔偿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与被告无关。
被告***辩称:被告已经向原告交付了涉案房屋且原告已经实际经营并已取代被告成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该事实已经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5日,陇能公司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承租陇能公司位于兰州市安宁区房屋,租赁期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后因***无法继续承租,由其引荐***作为新的承租人继续承租陇能公司房屋,三方于2015年12月29日签订了《房屋租赁三方合同》。约定自2015年12月29日起,陇能公司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承租方由***变更为***,***作为新的承租人享有和履行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合同截止日为2019年1月29日止。合同约定每月租金为94350元。合同签订后,***陆续向***支付了房屋转让费750000元,***向***交付了涉案房屋钥匙。后因***未按时向陇能公司缴纳房租,陇能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其缴纳租赁费及滞纳金。2018年6月26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01民终38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了陇能公司已与***形成房屋租赁关系且房屋已实际交付,***已取得涉案房屋钥匙且收取了次承租人的租金的事实,***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缴纳房屋租金的义务,因***的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三方合同》无法履行,故判决陇能公司与***、***签订的《房屋租赁三方合同》已于2016年6月13日解除,***向陇能公司腾交租赁位于兰州市安宁区房屋及院落并向陇能公司支付房屋租金及滞纳金。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的损失是否由陇能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根据2018年6月26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01民终38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与陇能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三方合同》已于2016年6月13日解除,***要求确认其与陇能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三方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系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起诉,故对其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要求陇能公司、***返还房屋转让费750000元及支付损失9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商业行为是一种风险行为,***在选址投资建设之初,有义务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了解,以其将商业风险降至最低,在签订合同后,应对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义务严格遵守并积极履行,其在承租涉案房屋后应及时履行缴纳租金,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原因并非陇能公司、***违约,而系***违约未缴纳租金导致,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已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