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兰州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甘民申14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兰州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街道建工西街3号10层001。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鼎,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耿,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兰州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终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称,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未实际交付场地,申请人也未实际使用场地,因此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原审判处不公,申请人不应当承担未使用的场地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九)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实际交付场地,故不应当承担所涉场地租金。申请人在与兰州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三方合同》后,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原审根据兰州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与***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事实,根据校坤、**、***的证言及兰州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邮件送达回执、借用并归还涉案房屋钥匙等相关证据,认定申请人收取了次承租人交纳的房屋租金并已取得涉案房屋钥匙。故申请人所提涉案房屋未交付及其不应向陇能公司支付房屋租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