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02民初249号
原告:庆阳市西峰区温泉卫生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某,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市兴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该公司法人。
被告:**,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正宁县。
原告庆阳市西峰区温泉卫生院与被告庆阳市兴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庆阳市西峰区温泉卫生院于2021年10月28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西峰区温泉卫生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阳市西峰区温泉卫生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1元,减半收取2215.50元,退付原告庆阳市西峰区温泉卫生院。
审 判 长 芮 慧
人 民 陪 审 员 罗会云
人 民 陪 审 员 李小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