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兴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庆阳龙翔寺新型环保建材厂、庆阳市兴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文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002民初23号
原告:庆阳龙翔寺新型环保建材厂。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镇王岭村龙翔寺队。
投资人:帅某,任厂长。
被告:庆阳市兴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董事长。
被告:文某,男,汉族,住庆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龙翔寺新型环保建材厂与被告庆阳市兴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龙翔寺新型环保建材厂于2020年1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龙翔寺新型环保建材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阳龙翔寺新型环保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3元,减半收取1221.5元,由原告庆阳龙翔寺新型环保建材厂负担,退付原告庆阳龙翔寺新型环保建材厂1221.5元。
 
 
审  判  长   刘志锋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静
人 民 陪 审 员   刘晓仁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