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84民初7561号
原告上海现代制药海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51162575G),住所地海门市临江镇临江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12月21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现代制药海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现代制药海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现代制药海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现代制药海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О二О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