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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1上海现代制药海门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84民初7561号 原告上海现代制药海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51162575G),住所地海门市临江镇临江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12月21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现代制药海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现代制药海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现代制药海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现代制药海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О二О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