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湖南五洲半岛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726民初1879号 原告: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石门经济开发区天供山居委会夹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32056812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湖南五洲半岛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新世界花苑红龙居2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F1HX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五洲半岛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