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湖南垚泰峰茶叶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726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经济开发区天供山居委会夹山路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32056813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垚泰峰茶叶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石门县罗坪乡何家峪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726MA4L2GJC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垚泰峰茶叶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石门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8)湘0726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垚泰峰茶叶专业合作社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垚泰峰茶叶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4月1日、2019年4月17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4月8日向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石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银行等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股息分红、住房公积金缴存、保险收益、金融理财产品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7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垚泰峰茶叶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及2019年4月8日将被执行人湖南垚泰峰茶叶专业合作社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