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724执恢13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经济开发区天供山居委会夹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懂事。
被执行人:湖南华盛一力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四季红居委会安福新村3栋2单元5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盛一力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的(2017)湘0724民初9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湖南华盛一力农业有限公司应清偿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货款158760.6元、诉讼费1738元,合计160498.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109元。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华盛一力农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2020年7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华盛一力农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7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7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信息等情况显示,被执行人湖南华盛一力农业有限公司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华盛一力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47324.8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部分147324.8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