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726民初280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张家界武陵源头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界武陵源头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2022)湘0726民初280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家界武陵源头茶业有限公司名下各类银行账户(包含微信、支付宝)共计63120元。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界武陵源头茶业有限公司名下各类银行账户(包含微信、支付宝)共计63120元的查封和冻结。
案件申请费651.2元,由申请人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