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726执保324号
申请保全人: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天供山社区夹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32056813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家界武陵源头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协和乡黄家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055849167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界武陵源头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22)湘0726民初28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63,12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张家界武陵源头茶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界武陵源头茶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合计109,23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