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宜章县莽山玉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726财保101号 申请人: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天供山社区夹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32056813X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宜章县莽山玉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章县莽山瑶族乡永安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2MA4L1BCC3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申请人:***,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宜章县。 申请人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章县莽山玉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内资金17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章县莽山玉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内资金17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0元,由申请人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