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726民初1522号
原告: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天供山社区夹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宜章县莽山玉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章县莽山瑶族乡永安村6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
被告:***,女,汉族。
原告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章县莽山玉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