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2财保10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7年1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申请人:合作市东来中藏医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东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亨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兆远小区13-4-3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民主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合作市东来中藏医医院有限公司、甘肃亨源商贸有限公司、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422800元(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南州支行、账号:2036********;2、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账号:×××7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合作市东来中藏医医院有限公司、甘肃亨源商贸有限公司、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422800元(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南州支行、账号:2036********;2、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账号:×××71)。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