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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晶信电子有限公司与重庆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10828号
原告:天津市晶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津围公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58148922L。
法定代表人:殷炳京,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增龙,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重庆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工业园区100-1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20321874C。
原告天津市晶信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市晶信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晶信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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