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先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案外人)、某某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9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执行案外人):天津先科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福旺道**。
法定代表人:张明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璞、暴利敏,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旭标,男,汉族,1967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超,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规划二路。
法定代表人:武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炜,男,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甘肃电投武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工业园区凉古公路**。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天津先科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电投武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民终5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天津先科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民终55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闫顺利
审判员  王朝阳
审判员  刘海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