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604执保2207号
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934029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4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佛山市科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张槎村委会大沙路西排24号塘楼综合楼A座8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70240608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8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科视达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科视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56329.84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科视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56329.84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