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2民初4923号
原告:***,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世纪伟业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31号(海鸥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甘肃世纪伟业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4元,减半收取13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