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91民初387号
申请人:山东华潍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鸢都社区东风东街6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4958484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华昇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望留镇工贸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40967858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山东华潍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华昇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华潍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华昇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80187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华潍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华昇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80187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