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4499号
原告:甘肃捷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48号名城广场一号楼27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西部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500号三维电子商务11楼A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捷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西部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甘肃捷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甘肃捷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捷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57元,由甘肃捷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