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2799号
原告:临清市松林镇华起轴承套圈加工处,住所地临清市松林镇西尚村。
法定代表人:厉兆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临清市泰雷套圈加工处,住所地临清市松林镇西尚村。
法定代表人:苗志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甘肃金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崖川村01层。
法定代表人:余洁,经理。
被告:甘肃沛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南路陇鑫大厦(写字楼)第A63014002【幢】14层003号。
法定代表人:徐自武,经理。
被告:甘肃西部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500号三维电子商务11楼A1室。
法定代表人:赵志潘,经理。
被告:兰州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珠江大道西段906号。
法定代表人:杨映,经理。
原告临清市松林镇华起轴承套圈加工处与被告临清市泰雷套圈加工处、甘肃金凯建材有限公司、甘肃沛潭建材有限公司、甘肃西部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临清市松林镇华起轴承套圈加工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清市松林镇华起轴承套圈加工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建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红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