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461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玉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大亭公路4989号1幢1层1107室。
法定代表人:谢文富,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甘肃西部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500号三维电子商务11楼A1室。
法定代表人:赵志潘。
被申请人:甘肃陇义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庆阳路175层第三层001室E区19号。
法定代表人:马自龙。
原保全申请人上海玉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西部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陇义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沪0116民初146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西部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陇义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此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西部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陇义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丽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 程
书 记 员 刘泉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