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西部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玉琉实业有限公司与甘肃陇义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4615号之三
原告:上海玉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大亭公路4989号1幢1层1107室。
法定代表人:谢文富,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西部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500号三维电子商务11楼A1室。
法定代表人:赵志潘。
被告:甘肃陇义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庆阳路175层第三层001室E区19号。
法定代表人:马自龙。
原告上海玉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西部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陇义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玉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玉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丽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 程
书 记 员 刘泉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