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2民初21689号
原告:兰州众兴彩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西固区环行中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范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发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西部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兰州众兴彩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西部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兰州众兴彩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兰州众兴彩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