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西部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西部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3民初6522号
原告: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崖川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甘肃西部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500号三维电子商务11楼A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西部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56元,由原告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