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广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水门子社区。
法定代表人:林茂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9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0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申请执行人大连广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03民初2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30日前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机械费、人工费、签证费共计80299元,如逾期付款则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90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2021年7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大连广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大连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2年4月25日至2023年4月25日。如对已查封财产进行续封,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申请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线索。现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丹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瑞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