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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恒亮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民初5245号
原告:广西恒亮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时候云南路40号盛泰晴海居2幢18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88439720T。
法定代表人:黎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华,男,汉族,1990年3月5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6号中交汇通中心(自编C-1栋)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6U9Q1Q。
法定代表人:刘晶呈。
原告广西恒亮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广西恒亮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恒亮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恒亮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梅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杨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