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雍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雍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中交玉湛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81民初122号
原告:云南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6J123F。
法定代表人:任陈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华,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交汇通中心(自编C-1栋)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6U9Q1Q。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610685。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广东中交玉湛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4WD5BG90。
法定代表人:宋某1。
原告云南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中交玉湛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云南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海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翠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