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辽06执312号
大连恒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东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连恒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2024)大仲字第1772号裁决被执行人丹东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大连恒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8370元及利息、仲裁案件处理费2500元、案件仲裁费用13597元,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划拨被执行人丹东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37202.6元。其中,交付申请执行人430840元,上缴执行费6362.6元。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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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