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亿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中学、格尔木亿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01民初2196号 原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中学,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青年巷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40000MB0T84693J。 法定代表人:***,校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尔木亿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育红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549081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1962年8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无业,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康泰花园西区,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1969年8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个体,身份证号XXX。 原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中学与被告格尔木亿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中学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中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中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87元,减半收取计7543.5元(原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中学已预交),由原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中学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