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源丰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青海源丰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西宁市先奇实业有限公司、民和天利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2民初1449号 原告:青海源丰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先奇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达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民和天利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县川口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佳合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达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西宁市××区。 原告青海源丰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先奇实业有限公司、民和天利硅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佳合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青海源丰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源丰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源丰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海源丰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