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源丰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西宁市先奇实业有限公司与青海源丰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民终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先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达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源丰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27号2号楼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宁市先奇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源丰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宁市先奇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缓交诉讼费,缓交日到期后经本院催缴其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宁市先奇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