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

哈尔滨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大连东方亚都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2791号 原告:哈尔滨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成***和平村中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金海花园西园5号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4月5日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路达,男,汉族,1986年12月30日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东方亚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珠宝街11号1**2层B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哈尔滨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大连东方亚都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31元,由原告哈尔滨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