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执2116号 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9号。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星海路20号A栋301室。 被执行人: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金海花园西园5号1-1。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本院在执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2022)辽0203民初6280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1454.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zdqz 书记员**